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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3-07期 第B5版:法治

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赔偿?

法院公正判决化解纷争

  日前,信宜法院民三庭依法审结了一宗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使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家住信宜某镇的林某芳年近81岁,是一名五保户。2017年12月3日,林某芳在信宜城郊某路段的一机动车道内行走时,被丘某驾驶超标的电动车撞倒,身受重伤。事故发生后,林某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由其侄子蔡某照顾护理,共用去医疗费13850.92元。林某芳住院治疗6天后,最终因伤势过重去世。林某芳死亡后,为处理林某芳的丧葬事宜,蔡某支出了火化费用、交通费、购买杂物等合计18840元。事故发生后,丘某在向蔡某支付了25000元后,就拒绝支付其他赔偿款了。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协议,故蔡某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丘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合计11万元。
  该案经信宜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被告丘某因驾驶超标的车辆造成林某芳受伤死亡,林某芳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丘某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近亲属情形,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为死者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个人,法院应予支持该损失”。死者林某芳是政府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本案原告只是林某芳丈夫的侄子,并不属于近亲属,但其为林某芳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因该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法院核实,原告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损失合计为36990.92元。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丘某再支付11990.92元给原告,并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