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9-01-05期 第A2版: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 新时代 新作为 新篇章/要闻

电白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

5名被告获刑

  扫黑除恶
  在行动
  ■记者杨冰锋通讯员电白宣传
  本报讯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雄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戴某海、蔡某威、蔡某杰、蔡某宗犯寻衅滋事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林某超(绰号“猛料”)、吴某进(绰号“九弟”狗弟”)、林某庭、某富、邱某儒、蔡某煌(绰号“国庆”)、蔡某祺、林某森(以上八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形成涉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在茂名市电白区博贺镇的潮歌汇KTV、COCO酒吧及居民住宅区等处实施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
  被告人林某雄受他人纠集参与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先后实施了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被告人戴某海、蔡某威、蔡某杰、蔡某宗受他人纠集参与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寻衅滋事的犯罪活动。分别为:2017年10月16日,被告人林某雄等人到博贺镇潮歌汇KTV“踩场”闹事,对该KTV房内的设备和走道及壁灯进行打砸。经鉴定,被损坏财物损失为9675元。2017年12月24日0时许,林某超纠集被告人林某雄及吴某进等人到COCO酒吧闹事,林某超和COCO酒吧的人员发生矛盾,双方有十多名男青年手持啤酒瓶、玻璃杯等物品进行相互殴打,造成莫某轻微伤。2017年12月24日凌晨,林某超与石某凯发生争吵后,林某超为泄愤,纠集了吴某进、林某庭及被告人林某雄、戴某海、蔡某威、蔡某煌、蔡俊杰等人去石某凯家进行打砸。经鉴定,房屋被损坏财物的损失为1790元。公安民警缴获同伙蔡某祺携带的仿“六四”枪形物体1支,仿“六四”弹形物体4发。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体1支认定为枪支;弹形物体4发认定为枪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雄参与恶势力犯罪团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共造成财物损失人民币967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参与该团伙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林某雄属积极参加者,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又参与该团伙持凶器在公共场所滋事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雄一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戴某海、蔡某威、蔡某杰、蔡某茂参与该团伙持凶器在公共场所滋事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了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某雄、戴某海、蔡某威、蔡某杰、蔡某宗在参与该涉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共同犯罪中,五被告人被纠集参与作案,均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林某雄对参与故意毁坏财物案认罪,对林某雄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海、蔡某威、蔡某杰、蔡某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