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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8-02期 第B4版:民生/法治

偷鸡不成蚀一把米

四名偷鸡贼打伤事主获刑

  四名男子约好时间去偷鸡摸狗,但被发现后则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他人受伤,最终受到法律惩处。日前,高州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邓某秋等四人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5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7年12月14日上午,邓某秋、张某辉、周某石、温某壮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窜到高州市大井镇某村相约盗窃鸡狗,邓某秋等三人进村寻找作案目标,温某壮留在村边望风,随后邓某秋等人发现一户人家只有一只白狗看家,离家门不远有一群鸡,三人便锁定了作案目标,合伙去捉鸡。期间,狗吠声不断,邓某秋便从车上拿起弓弩装上涂有氰化物的射针对白狗进行击杀,白狗中毒死亡。三人抓鸡引起鸡群叫,外出的屋主杨某回到家附近听见狗吠鸡叫,于是发现邓某秋四人企图偷鸡,便大声叫喊“偷鸡啊!”并上前阻止对方。邓某秋拿出砍刀挥舞吓唬杨某,并想逃走,不料砍刀划伤杨某左肩,同时张某辉、周某石也上前帮忙,三人对受伤的屋主杨某进行殴打。温某壮在其他人殴打杨某的过程中将摩托车推到路边,因害怕其他村民发现,四人旋即骑上摩托车逃离现场。
  随后,杨某报警。经鉴定,杨某左面部、左背部及右踝关节多处受伤,左肩部创口长11.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射杀的白狗价值390元。案发后,邓某秋、张某辉、周某石通过其家属分别向杨某作出了赔偿,与屋主杨某达成谅解。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秋、周某石、张某辉、温某壮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邓某秋、周某石、张某辉参与盗窃并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其在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温某壮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刘旭玲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