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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7-16期 第B6版:法治

擅自挖他人祖坟自食苦果

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发现祖坟被挖,祖先遗骸消失,11名亲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日前,信宜法院审结了这起侵权纠纷案。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并由被告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使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案情回放
  家住信宜池洞镇某村的叶某荣、叶某香等11名村民,均是该村叶氏宗亲的后代。他们的共同祖先吴氏祖婆已经去世多年,其遗骨原葬在信宜东镇的一处山坡地上。因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地,叶某荣等人响应国家号召将吴氏祖婆的祖坟迁走,并于2013年农历十二月将遗骨迁至池洞镇红岗岭的一山场上安葬。2013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左右,村民梁某发现其葬在红岗岭的祖坟附近有新坟,就去红岗岭的祖坟上查看,发现有一个祖坟仅距他的祖坟一米半左右。梁某便在周边询问群众是谁葬下的祖坟。梁某曾找到叶某香询问,但叶某香称不是他的祖坟,而是另一村民叶某生的祖坟,而叶某生也否认是他的祖坟。梁某查询不到该祖坟的归属,认为该祖坟不能距离自家的祖坟太近,于是将该祖坟所葬下的金斗(一种盛放遗骨的金属器皿)挖了出来,并放在附近五米处的一颗茶籽树下。
  梁某挖出该金斗后,没有通知村委会和附近的村民。2014年3月份,叶某荣等人去扫墓时发现祖坟的金斗不见了,于是找到梁某询问。梁某承认挖出金斗,放置在附近。双方到现场查看,却没有发现金斗,于是发生纠纷。经池洞镇司法所进行了多次调解,却因双方分歧较大,协商无果。为此,叶某荣等11人便一纸诉状将梁某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梁某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元。

  法院裁判
  信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逝者的遗骨属于法律上的特殊物,包含着强烈的社会伦理意义,应受到公序良俗的限制,逝者的近亲属对逝者的遗骨享有保管、安葬的排他性权利。本案中,被告将原告的吴氏祖婆的遗骨连同装遗骨的金斗从祖坟挖起移走,导致该金斗遗失,构成了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在安葬祖金斗时没有查看清楚周边的情况,且原告叶某香在被告告知其红岭岗的祖坟距离太近要求移走时予以否认,之后也没有将该情况告知其他原告。因此,原告对金斗的遗失也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数额过高,结合本案的金斗遗失因素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以赔偿1万元为宜。为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付1万元给原告。
  通讯员陈严 记者陈牧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