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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7-16期 第B6版:法治

男子缓刑期内再犯新罪

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以案说法
  电白一男子在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结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小矛盾追砍他人致轻伤,再犯新罪。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原判缓刑,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
  2013年4月25日19时许,林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经过一处宵夜档时,不慎与被告人周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执后驾车离开。随后,林某、李某驾车来到博贺镇解放街某大厦门口时被周某追上,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扭打,周某见不敌对方,便到附近的大排档拿来一把菜刀追砍林某、李某。李某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周某持菜刀砍了李某右脚膝关节位置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右脚膝关节构成轻伤。
  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周某的父亲与被害人李某和解,代周某赔偿了李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李某对周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另外,被告人周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12日被羁押,2010年6月13日被原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4年6月28日止。201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释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
  本案因日常生活中偶发性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又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的适用和社区矫正的实施,旨在保持原判刑罚效力的基础上,给予犯罪分子不进行监禁的改造机会。获得缓刑的周某理应加倍珍惜机会,遵纪守法,改过自新,但周某却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最终被撤销缓刑,锒铛入狱。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邱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