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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5-10期 第B4版:法治

一念之差

借充电器变盗窃财物

  法治万象
  男子吴某本想问朋友借充电器,但却见财起意,偷走朋友现金975元和1条黄金项链(含有一个吊坠)。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害人郑某在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某路经营一间理发店。被告人吴某经常光顾该理发店,慢慢地,吴某与郑某熟络起来。有事没事,吴某都会到理发店与郑某聊天。去年4月的一天中午,吴某如常来到理发店。由于有客人在,吴某就坐在沙发上玩手机。期间,因手机没电,吴某便问郑某借手机充电器用。郑某正忙着,出于对吴某的信任,便告诉吴某手机充电器在其摩托车尾箱手袋里,车钥匙放在摩托车头,摩托车就在理发店旁边,让吴某自己去拿。吴某拿了钥匙,打开摩托车车尾箱后,见到一个手机充电器和一个棕色手袋。出于好奇,吴某打开郑某的手袋,想看看里面装了什么东西。打开手袋后,吴某“心动”了,顺手盗窃了手袋里面的现金975元和1条黄金项链(含有一个吊坠)。随后,吴某关上摩托车车尾箱,把钥匙放回摩托车头,离开现场。
  郑某后来发现手袋里的财物不翼而飞,遂报警。案发后,吴某被抓获。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郑某被盗窃的黄金项链价值1619.1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被害人郑某 坦诚对待朋友,可被告人吴某却见钱眼开,利令智昏,以为没人看见,就铤而走险,大胆地窃取被害人的财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吴某的盗窃行为最终被公安机关侦破,且付出沉重的代价。本案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市民,非法窃取他人财物,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记者张伍通讯员黄艳芬 杨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