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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2-05期 第B5版:法治

尾随货车盗窃司机货款

四男子均获刑

  货车司机将收到的货款随手放在座位上,岂料早已被他人盯上并伺机盗走。近日,茂南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实施盗窃行为的四名男子均被判处刑罚。
  2017年5月31日,四名阳江籍男子黎某甲、黎某乙、杨某、蔡某经商量后准备盗窃。6月1日,杨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黎某甲、黎某乙和蔡某在阳江市区四处物色作案目标。该四人在街边看到一辆货车停在路边卸货,货车司机把货款放在布袋里。四人便一直尾随货车,来到茂名市的一个仓库。当货车司机下车后,黎某乙、蔡某也下车在附近望风,杨某在小车里等待,由黎某甲撬开货车车门拿走布袋,得手后四人驾车返回阳江。
  货车司机随后发现货款不翼而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盗人民币12570元。公安机关展开侦查,并将黎某甲、黎某乙、杨某抓获,该三名男子通过家属退赔了12570元给货车司机,取得了货车司机的谅解。其后,公安机关又抓获蔡某。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黎某甲、蔡某均曾被判刑,刑满释放尚不足五年,杨某也有犯罪前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甲、黎某乙、杨某、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四人分工合作,均积极参与作案,均起主要作用,为共同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四人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中黎某乙、杨某、蔡某的地位和作用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黎某甲、蔡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具有犯罪前科,应予酌定从重处罚。四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其中黎某甲、黎某乙、杨某还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黎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黎某乙拘役五个月;法院同时判决对该四人并处相应的罚金。
  记者张伍通讯员何松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