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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2-05期 第B5版:法治

法治聚焦

非法占山岭林地建砖厂

电白六旬男子进班房

  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该案的判决,严惩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城市的开发建设秩序。
  案情回放
  年届六旬的李某,是电白区某环保砖有限公司(下称砖厂)的法人代表。2016年2月,砖厂与电白区沙院镇某村签订联营合同,确定由该村集体出地,李某出资金、技术和设备,在该村的一处山岭进行建砖厂经营。建厂相关营业执照、土地使用等建厂手续由李某负责办理。
  为尽快建好砖厂投产营利,李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用钩机、推土机、铲车对该山岭进行钩挖推平。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森林警察大队多次到现场告知李某,其建厂所用的土地属于林地,要求李某停止施工,李某不但不停工,还让工人加紧强行施工。到案发时止,施工现场已建成砖厂铁棚、铁柱及生产线等建筑,导致植被严重毁坏,林地原貌已改变,无法恢复原状。经市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上述地点被非法占用的林地地类为经济林地,林种为果树林,被占用林地面积12.1亩。
  另查明,该岭在李某与该村联营之前,曾承包给他人经营,建有猪舍、宿舍、水井、储水池等设施,种有部分荔枝、杨桃等果木、杂木。
  法院裁决
  电白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刑法,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涉案林地被前任承包者建有猪舍等建筑物,不完全种有林木,对李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畜禽饲养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其他农用地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农用地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因此,在开发建设土地之前,应当对土地的性质、用途有所了解,及时做好报批手续,避免因自己的无知而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记者陈牧云通讯员谭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