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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8-01-08期 第B2版:民生/史鉴

我市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万元

  

记者陈牧云通讯员茂环宣
  本报讯 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我市日前出台了《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现金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万元。

举报以下违法行为奖2000元
  1、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等“十五小”企业和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玻璃、小火电等“新五小”企业,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2、已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的工矿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3、被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启用的。以上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依法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举报以下违法行为奖5000元
  1、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3、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经查证,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达到3吨的。以上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依法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举报以下违法行为奖10000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以上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办法》还规定,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给予举报人最高20000元奖励。
  市环保局负责人表示,欢迎市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 可 直 接 通 过 微 信 号mmhb12369举报,也可拨打12369热线电话举报,还可通过信函、来访等方式,直接向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室举报。举报原则上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本《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