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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10-31期 第A4版:电白观察

区消委会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讯员张善平
  本报讯 2016年7月12日,陈先生在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某通讯店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手机。使用不到三个月,手机就经常出现没有信号现象,不能正常使用。2016年10月23日,陈先生将手机送回该通讯店维修,经售后工作人员检测发现是手机的主板坏了,通讯店为其更换了手机主板。2017年1月20日,该手机又出现同样的故障,通讯店在1月22日修好交由陈先生使用。2017年7月10日,该手机又显示没有信号,才不到一年连续出现三次相同的故障,陈先生很气愤,到通讯店要求更换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通讯店以“三包”期内只负责维修为由拒绝陈先生换手机。2017年7月15日,陈先生来到茂名市电白区消委会投诉,希望能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电白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确认该宗投诉的情况基本属实。2017年7月20日,电白区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对在场双方当事人学习和讲解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的规定,指出陈先生的手机在三包有效期内两次修理后仍未能正常使用,通讯店应该按“三包”规定退货或换货。
  该区消委会的两次调解下,通讯店与陈先生达成一致意见,于近日为陈先生更换了一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