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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7-03-16期 第B4版:民生/法治

67岁老伯为人建房摔伤

民事赔偿责任:雇主50%,屋主25%,老伯自担25%

  通讯员周颖君记者谢力忠
  以案说法
  近日,化州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该案又是一起涉及农村居民自建私人房屋,雇请没有建筑资质的农民施工,一位67岁的施工人员不慎摔伤致1级伤残,从而引发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份,屋主吴某将其位于化州市长岐镇长沙村的私人住宅交给陈某承建,头口约定包工不包料。事后,陈某雇请了原告李老伯及几位村民施工,并口头约定做完所有工才一次性结算,大工按十分计,小工按八分计。在19日下午,李老伯在吴某家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当晚九点被送至茂名市中医院治疗,同年10月4日出院,共住院46天,出院医嘱为继续神经功能康复治疗,随诊。
  2016年1月8日,原告委托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情鉴定,鉴定意见为伤系高坠伤所致,构成“工标”1级伤残,属完全依赖护理。在李老伯受伤后的这六年来,他曾多次向吴某和陈某追讨医疗费用。在镇综治办、司法所、村委会等部门介入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李老伯唯有向法院起诉吴某和陈某,并请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约83万人民币。
  屋主吴某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并且是陈某与原告构成雇佣关系,他对于原告受伤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年长岐镇调委会已经调解过多次,他出于人道主义已经给了2500元给原告。
  雇主李某辩称,按照法律规定身体受伤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本案已经过诉讼时效。他不是包工头,没有支付过工钱给原告,原告受伤的时候他不在现场,原告是为吴某家施工受伤的,应当由吴某承担劳务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审理查明得知原告在2011年受伤后至2016年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止,曾多次向被告追讨赔偿费用,也多次向综治办、司法所、村委会等有关部门申请援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未过。
  本案屋主吴某与陈某协商由陈某承建房屋,并约定了价款,双方形成承揽关系。陈某随后召集施工人员原告李老伯等前来建房,并约定工钱结算方式,陈某与李老伯等施工人员形成雇佣关系。屋主吴某选任没有装修资质的陈某承建,陈某又顾请没有建筑资质的原告等人来建房,吴某和陈某都存在选用过失,此外,原告作为受害人本身也是不具建筑施工资格的,其年事已高并不适合从事这类高危的作业,施工期间也没有佩戴任何的保障工具,存在自身过错。综上,法院作出由雇主陈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屋主吴某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老伯自担25%的民事责任的判决。
  法官说法:
  在农村盖房的实践中,临时组成的建筑工程队(施工组)往往没有建筑资质,由于他们缺乏专业技能的培训及建筑工具的配备,加之缺乏安全保障设施,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很高。像本案中作为承揽人和雇主的陈某,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的责任分担是最重的,可见“包工头”的风险不容忽视。
  因此,不管是屋主、承建人或者是施工人员都应当充分考虑到自己在建筑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责任承担,只有各方都做好预防工作,才能更好地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