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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6-11-21期 第B5版:法治

以案说法

关系不和 母欲赶儿出家门

法院判决母子均对争议房屋拥有使用权

  

通讯员 周颖君 记者谢力忠
  72岁的老母亲和儿子生活在一起,能够互相照应,原本是件好事。但由于两人生活习惯不同产生矛盾,老母亲竟要将45岁的儿子赶出家门。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的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黄老太与丈夫林某(已故)共生育有五个儿女,长子、长女、次女、次子均在1991年前结婚成家,而黄老太一直与小儿子小康(被告)同住。1992年,黄老太和丈夫在化州市平定镇下面村庄申请了宅基地一块,并领取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之后他们建起一层占地面积为138平方米的房屋。1994年林某去世,而被告小康在1995年也成了家。于2008年,被告小康将1992年所建房屋旁边作厨房使用的简易栅拆掉,建起占地面积49平方米楼房,用作修理摩托车场所。
  由于黄老太和小康一家人生活习惯不同,渐渐产生一些矛盾,加之赡养费给付问题,最后两人越闹越僵,甚至发生打闹。于2016年年初,黄老太一气之下,要求小康一家搬离,小康不同意。黄老太就将小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小康立即搬出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49平方米摩托车修理场所,并归还给她。
  在庭审中,被告小康辨称:在1992年建房的时候,他从头至尾亲力亲为烧火砖盖房,当时他与父母曾约定好一起居住在房子里的,房子只是落户在父亲名下。多年来,他和父母一起使用房屋,也一直照顾母亲的生活起居。此外,他利用公路边的空地搭栅经营修摩托,直至2008年5月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才在原修摩托的场地上把简易栅拆掉建起面积为49平方米的钢混结构一层,用作修摩托,该简易房是权属他名下所有的。
  审理结果:
  根据黄老太和小康双方提供的证据与查实的事实,他们二人均对争议房屋拥有使用权,黄老太不完全拥有争议房屋的使用权。至于49平方米的附属建筑物,该附属建筑物是被告小康在2008年拆掉简易栅土地的基础上,经化州市平定镇人民政府许可,所建起占地面积49平方米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属被告小康。原告黄老太请求被告小康立即搬出其丈夫名下的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告诫:
  建立和谐家庭,首先要处理好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随着孩子的成年、成家,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分歧、矛盾和冲突,会随着思想观念、角色转变等方面的差异而不断发生变化。面对“矛盾”,甚至“代沟”,应当冷静看待,秉持正确的态度。做父母的,要与子女保持思想的沟通,了解子女的想法,多进行“换位”思考,尽量理解,求同存异。做子女的,要尽可能地体谅父母,化解心结,退一步海阔天空。常言道,天下最牢固的感情莫过于母子情,如果真的因为一点矛盾而造成关系的决裂,那必定让人扼腕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