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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5-10-12期 第A5版:法治

以案说法

女工跳车跌伤致死谁之过?

信宜法院判决雇主承担30%责任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陈严
  女工刘某搭乘雇主的车辆前去务工,途中为捡帽跳车跌伤致死,死者家属随后将雇主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害人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刘某59岁,系信宜新宝镇某村村民。2013年初,该镇经营柑橘种植的龙某雇请她到柑橘场除草,双方约定报酬为45元/天。同年10月7日上午,龙某驾驶一辆厢式小货车,搭乘刘某等8名雇工前往柑桔场除草,其中刘某等3人坐在车厢内。当车辆行驶至上峰石场路段时,刘某头戴的布帽突然被风吹走。而刘某不听两位同乘工友和路边行人杨某的劝阻,自行跳车拾帽,导致跌地头部受伤。昏迷中的刘某,被雇主龙某等人送至新宝镇卫生院抢救,后被转送到罗定市医院治疗。四天后,刘某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信宜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刘某在行车的过程中跳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驾驶与其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符的且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载人,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与丈夫育有6个子女,而她的猝然去世,不仅使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也使家庭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事故发生后,龙某已向刘家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共5.8万元,但刘某的家属认为,其损失尚未得到合理赔偿,于是一纸诉状将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合计30.1万元。信宜法院合水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诉讼中,被告龙某辩称:他和刘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帮工关系,且刘某是在去工场路中自行跳车导致受伤后死亡的,不是在除草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死的。所以,他对刘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虽然刘某与被告龙某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以45元/天雇请刘某等人为其柑桔场除草的事实,且在交警部门对其询问中也承认是雇佣关系,因此,足以认定刘某与龙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也称劳务关系)。事发当天,刘某是与其他工友一起乘坐被告的车,在前往柑桔场除草的途中受伤,其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与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为此,法院认定刘某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损。加上被告龙某驾驶与其准驾型号不符且已达报废标准的货运机动车载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行车的过程中跳下,是极其危险的行为,而她在旁人已劝告的情况下,仍坚持跳车拾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法院依法确定被告龙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核实,死者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为30.1万元。法院遂判决被告龙某赔偿原告共计9.03万元,实际支付3.23万元(即30.1万元×30%-5.8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并由被告龙某及时向原告方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