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5-10-12期 第A5版:法治

让阳光融化“执行难”坚冰

电白法院成功和解一起涉军执行案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招群明
  日前,电白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军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由于这起执行案情况特殊,经多方协调,法院实行申请人参与执行制度,推进阳光执行,堪为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
2014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刘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罗坑市场往罗皇岭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行驶由被害人张某辉无证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辉、刘某受伤,其中张某辉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辉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无负有次要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被害人张某辉的死亡,等于其全家失去了顶梁柱--张某辉与妻子共生育五个子女,全家均为农村居民,家里还有年迈多病的七旬父母需要扶养。但由于肇事司机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所以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合理损失189990.6元。
  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
本案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了解到被害人张某辉的一个儿子张某良,也是申请执行人之一,是现役军人,目前在大连某部队服役。承办法官及时将案情向院领导汇报,该院领导非常重视,并要求穷尽各项执行措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效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此,该院执行三庭对本案作出了有效的执行方案。
  因被执行人在案件审理阶段下落不明。法院首先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的情况,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此案陷入僵局。
  法院联合多部门调解
为了打破执行困局,法院与区公安分局联系,要求罗坑派出所派员和法院干警一起到被执行人刘某家中送达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同时对被执行人家庭情况进行摸查。经过执行人员、派出所干警、申请人所在地管区干部和申请人一起到被执行人家中对其家庭生活情况做进一步了解,大家都清楚,被执行人是无能力履行赔偿款的,强制执行又遇到了困难。
  第一次到被执行人家了解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与申请人张某良说明执行情况,申请人张某良明白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有限的,表示可以接受调解方案,但金额不会减太少,只同意减二三万元。于是,法院又联合相关部门一起到被执行人家中,对被执行人的母亲等人做执行调解思想工作。其母亲表示只能向亲戚借3万元,其他款项无能为力。
  随后,法院再次与部队联系,希望部队派员与申请人张某良一起从大连过来,这样能了解实际执行情况,同时对执行调解工作更有利,且更容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过坦诚的交流达成共识:部队相关领导与申请人张某良配合法院工作,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
  村民相助使双方和解
  法院执行人员与派出所干警第三次前往被执行人家开展工作,当天也请来了部队干事、申请人张某良以及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干部参与执行。经过多方了解和实地情况的查证,部队干事和张某良对执行的难度都作了重新的评判,大家一致认为,被执行人家是无实际履行能力的。
  法院提出是否请村委会干部通过当地的群众伸出援助之手,尽量向村民借一部分钱来帮助被执行人度过目前的难关,这样问题可能会得到解决,但能借到多少也是未知数。 通过多方部门的商量,一致意见是鼓励村委会干部积极做村民思想工作。
  经了解,村委会干部为了解决被执行人的赔偿款,亲自带着刘某的母亲每家每户去筹钱,全村共25户,除三户是特困户和五保户外,其余22家都借钱给刘母,刘母自有的7000元加上到全村借来的款项共计只有83000元。村委会干部及时告知法院筹款情况,承办法官马上通知部队干事与申请人张某良到法院商量,是否同意83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初时,申请人张某良是不同意的,但办案人员与部队干事对本案作了充分的利弊分析,最终张某良也与家人取得沟通,同意执行和解协议。
  经过双方协商,法院执行人员、部队干事和申请人第四次前往被执行人刘某家中收领案款83000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及部队干事表示满意,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