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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12-09期 第第07版版:茂名金融/化州观察

掌握支票知识 正确使用支票

支票作为一种便利的支付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在流通中使用。不过,如果不掌握相关知识,签发了空头支票或者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持票人就得不到支票金额相应的钱款,出票人也将承担行政处罚等不利法律后果。因此,掌握支票法律知识,规范签发支票才能真正享受支票带来的各种便利。 一、什么是空头支票? 根据《票据法》第87条,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要注意的是,出票人的账户由于被冻结等原因致使账户可用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或者由于货币种类不同等原因导致账户可用余额不能支付票据金额的,都被视为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法律所说的“付款时”是指支票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持票人通过银行托收的支票,“付款时”是指付款银行对提入的支票做出记账处理时。 二、什么是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根据《票据法》第88条,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以下几种支票形式均视为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 1、出票人在签发支票上的签章与其在付款银行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一致。 2、出票人在支票上签章的数量与在付款银行的印鉴卡上预留的签章数量不一致。 3、出票人在付款银行的印鉴卡上预留多个签章并约定了特定的组合方式,其签发的支票上的签章组合方式与约定不一致。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严重破坏社会信用秩序 第一,支票是一种信用凭证,其见票即付的特点使支票有近乎现金的功能,支票得不到兑现,如同现金没有价值,严重破坏社会信用环境。第二,支票是一种流通证券,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的存在,必然妨碍票据的流通秩序。第三,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无法兑现,直接损害持票人的利益,妨害持票人资金的调度使用,影响社会资金循环。第四,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的存在,增加了支票存款银行和票据交换清算机构的工作量,却不能创造社会价值,浪费社会资源。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须承担法律责任 1、罚款。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 指定的罚款代收 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黑名单。对累计签发空头支票3次以上(含3次)或拒不缴纳罚款的,人民银行将通过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系统的“黑名单”功能进行通报。同时将黑名单作为负面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此负面信用记录势必在较长时间内对出票人的经济行为带来不利影响。 3、停办部分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五、避免签发空头支票或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小常识 1、所有的票据使用人都需要树立较强的信用观,不以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或者占压他人资金。 2、票据是一种有一定技术性的金融工具,依据的相关法律规范较多,出票人尤其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中小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票据使用的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准确掌握法律精神和具体制度,培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填制、签发支票的意识。 3、在实施出票、背书等各种票据行为时,必须认真、细致,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票存款银行要求的方式、文字、格式填写支票,认真核对支票上的各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日期、出票人账号、付款银行、收款人名称、出票金额大小写、出票人的签章、背书人签章和日期等。在核对签章时,除了核对所使用的印鉴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外,还要注意印鉴有无缺损变形等情况。 4、密切注意支票签发和支票存款账户的变动情况。支票的提示付款日期只有10天,出票人尤其是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密切注意所签发的支票总金额及支票存款账户的余额变动情况,避免出现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