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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9-30期 第第09版版:社会新闻

市人口计生局昨作客“民声热线”时表示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五种计生服务

本报讯(记者 张翠玲)昨天上午,市府副秘书长、市人口计生局局长张冠达等领导作客“民声热线”,就本单位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勤政廉政,以及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人口计生生育节育政策、人口计生“三奖一扶”相关内容、流动人口管理、病残儿申请及鉴定等方面的情况,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问:如何缴交社会抚养费? 答:省《条例》第 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 (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问: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 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下列五种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生技术服务:①发放避孕药具;②孕情、环情检查;③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④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⑤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哪些免费项目? 答:我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一是查环查孕,避孕药具;二是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输精管、输卵管结扎,人工终止妊娠术,以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术前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等);三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四是符合政策的复通术。群众接受上述服务,需凭镇(街道)计生办签发的计划生育节育技术免费证明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手术和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