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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9-14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税收知识热点问答

1.什么叫纳税评估?主要分为哪两种类型? 答: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管理与服务措施的行政管理行为。按评估对象、评估主体和管理内容的不同,纳税评估工作分为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两种。 2.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代开发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7]101号)的管理规定开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在窗口前台需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需提供:(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书面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3.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丢失了怎么办? 答:根据 《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 (粤地税函 [2004] 314号)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一律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 (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 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帐,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4.出租房屋如何计算房产税? 答:无论是单位和个人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房屋租赁的房屋都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其计税依据是:(1)从价计证:即按照房屋的原来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乘上适用税率)依率计征。公式:房屋原值×(1—30%)×1.2%=年应纳税额。(2)从租计征:以房屋出租所取得租金收入计算。公式:房屋租金收入×12%=应纳税额。纳税人应缴纳自用房产该房产税按年计算,税款分两次缴纳。第一次纳税申报期限为每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第二次为10月1日至10月31日;纳税人出租房产应缴纳的房产以一月为一期计算缴纳,纳税申报期限为期满之日起15日内;对按年征收、按年计算的房产税,在当年10月份起新增的房产,其新增应缴纳的房产税,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