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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8-30期 第第08版版:消费周刊

定制假牙质量引纠纷

消委会介入成功调解

本报讯 (记者 温国 通讯员 陈华生梁绮)近日,高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根据消费者梁先生的投诉,经过多次电话调解,成功为消费者梁先生取得经济损失补偿1400元。 8月24日,家住茂名市区的梁先生到高州市消委会投诉:今年7月上旬,他与高州市区某私人牙科诊所达成了一项医患服务协议:由医方负责为梁先生制作一副质量过关的钢托假牙,梁先生则一次性交付假牙的全额造价1300元。8月1日,梁先生收到了该诊所的通知,说假牙已经制作完成,请他过来验收。梁先生经过细心的检查后,发现这副假牙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左右牙齿数量不相等,一边6颗,一边却只有5颗,与自己本来固有的两颗正门牙十分不搭配,二是假牙的牙身短,致使牙龈部分容易暴露,极不美观。对这副假牙,梁先生表示难以接受,要求诊所为其再造一副。诊所同意其要求。8月12日,梁先生再次收到了该诊所交付的假牙,这次制作的假牙虽然在牙齿数量和牙身短的问题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是用于固定假牙的胶腭厚度几乎达到一公分,远远超过梁先生的接受范围,致使他戴上假牙后不仅自感臃肿不适,而且会阻塞痰液,同时,过厚的胶腭也使得假牙难以固定,容易脱出,根本无法使用。事情发生后,虽然医方表示愿意为梁先生无偿再造一副假牙,但是,梁先生认为该诊所两次交付的假牙无论在结构安排或是使用性能方面都远未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因此对其能继续履行协定,为自己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表示极大的怀疑。再三考虑后,梁先生于8月19日向该诊所提出了全部退还假牙造价款以及补偿自己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要求,但遭到了诊所的拒绝,梁先生遂向高州市消委会进行投诉。 接受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马上电话联系上了诊所当事人,客观公正地了解相关情况。在细心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后,调解人员向诊所负责人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由诊所制作出来的假牙在结构安排、使用性能、审美角度等方面的确均未能按照本来的约定提供给消费者梁先生,故诊所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消委会工作人员有条有理的耐心说服与调解下,诊所最终诚恳地表示接受消委会调解,将按照规定做好退款和补偿损失工作,当日便应消费者的要求退还消费者预付款1300元,另补偿梁先生误工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