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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2-23期 第第08版版:财富周刊

融资融券风险早知道(二)

(接上期)五、融资融券交易因投资者资信状况受到限制的风险。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投资者资信状况发生变化,证券公司可能根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重新单方面评估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授信额度。由于投资者信用资质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公司降低其授信额度,并由此导致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受到限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六、强制平仓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七、投资者涉及法律诉讼等突发事项引发的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解散等情况时,投资者将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八、有关标的证券突发事项引发的风险。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可能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九、利率风险。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并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待续) (陈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