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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2-02期 第第02版版:要闻/时评

以权代法者是要付出代价的

○梁小麟

为做好自己“为官”的任期工作,立个原则定个计划目标,这是常有的事,也是很有必要的。但象叶树养一样,为自己以权谋私、枉法贪赃,甚至搜刮民财制定下三个“2000万”的“公安局长任期目标”,确实荒谬至极。近年来,落马的大大小小官员不少,当他们面对铁窗,忏悔是否当真,姑且不说,象叶某人一样厚颜无耻地为自己“贪赃目标”作注脚者就绝无仅有了。 身为公安局长的叶某把“留下2000万给儿子、2000万给女儿女婿、2000万给自己安度晚年”作为自己的“任期目标”,可见,此公疯狂得“深刻”,也疯狂得有点“可爱”。 据说,叶树养曾对办案人员“后悔”得放声大哭,说:“家中世代耕田,祖上从没有人读过书,从来没有人出来做过事。” 现在呢?叶某书也读了,也出来“做事”了,然而,却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以权代法”的典型。也许,他“祖上”的人要说:这种人留在家里种田,比“出来做事”对社会、对人民要有益得多了。 在中国,有了行政权的人,叫“官员”,老百姓称之“公仆”。 “公仆”的工作,肯定是要有个“目标计划”的。这本身没有什么错。然而,这个“目标计划”是不能偏离“法律”这个轨道的。偏离了这个轨道,就不大好了,就要出大问题,就必然要为自己“以权代法”的言行“买单”。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公仆们,在自己心目中,应该而且必须把法律当作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公仆目标”最好多点把事关社会发展、百姓生活的改善等作为头等大事列进去,并努力去做好。也就是说,多为党和人民做点有益的事,不要把“侥幸”揣在怀里,为一己私利,作出超越法律界限的事情来,使公权异化,让公利受损。要知道,平时里你在讲些啥,做些啥,百姓心里可亮着。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是没有谁能高于“法”的。这并非什么“高深的哲学”。倘若你当上了百姓的“公仆”,不去为百姓谋利益,甚至企图以权代法,挖空心思去“谋”百姓的利益,那就等于把自己往绝路死路上赶。叶某从1988年收受第一笔走私进口汽车的贿赂开始,至2008年疯狂贪污受贿。他“侥幸”了19年,也只不过完成6000万“宏伟目标”的一半,始终没有逃脱锒铛入狱的下场。 古人说“多行不义必自毙”,这话是有道理的。只不过是个时间上的迟早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