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第01版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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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10-01-23期 第第01版版:要闻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茂府通[2010]1号

春节、元宵将至,市区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现象重新出现,对我市生产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的茂名石化公司炼油厂、乙烯厂等企业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一旦有火种落入企业生产储存区域内,极易造成危险化学品爆炸。为保障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再次强调通告如下:在市区及茂名石化公司 (含炼油厂、乙烯厂)周边5公里范围内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近期市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城管等部门将组织执法队进行巡查,违者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我市 《印发 〈关于禁止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的规定〉的通知》(茂府 [2009]3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拘留;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 部 门 举 报 (举 报 电 话 110,2288191)。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