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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8-11期 第第05版版:地方税务

纳税服务台

类型: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 问:企业赠送礼品给客户是否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类型:房产税——计税依据 问:2009年2月1日,我公司新办公楼正式竣工交付使用。请问,我单位新办公楼房产税的计税房产原值如何核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第0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规定一次性减除比例为30%。《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 规定,对依 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因此,你单位在计算新办公楼房产税时,房产原值是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房屋原价。(市地税局纳税人服务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