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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7-29期 第第04版版:国内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新华社天津7月28日电(记者 邹兰)尽管我国经济已开始企稳回升,但由于对拉动就业存在滞后性,当前就业压力依然很大,少数用人单位乘机以各种借口让同一劳动者多次到单位试用。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醒: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天津 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 士说 ,《劳动合同法》对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有明 确而严 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保障专业人士特别提醒,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保障部门专家强调,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