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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7-22期 第第03版版:社会新闻

加强林地管理 保护森林资源

——访我市林地专项执法监察行动有关负责人

目前,我市纪委、监察、林业、国土资源四部门正在联合组织开展林地专项执法监察行动。群众特别是石、矿场业主对这次专项执法监察行动普遍关注。为此,记者近日就读者关注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林业局局长李华林。 记者:我市四部门联合组织开展林地专项执法监察行动,你作为这次行动的有关负责人,能谈谈这次行动的目的意义吗? 答: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为追求眼前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乱占滥用林地,造成森林资源的严重破坏和水土流失。根据监察部、省监察厅《2009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以及我市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部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对全市2006—2008年乱占滥用林地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专项行动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林地管理,打击非法使用林地行为,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防止腐败和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确保征占用林地年度定额管理制度在我市得到有效实施。 记者:请问这次专项执法监察行动治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执法监察行动治理的范围是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所有征占用林地项目、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和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项目。具体内容包括:1、林业、国土两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程序是否合法。主要查两部门是否依法行政、是否越权审批;是否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2、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情况。主要查已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已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时间、范围使用;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是否按规定办理林地使用手续。3、非法占用林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建设项目的情况。4、林地管理存在的其他问题。 记者:这次四部门联合开展行动跟以往林业部门开展的专项治理行动有什么不同? 答:以往的行动,林业部门一般仅是针对乱占滥用林地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这次四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执法监察行动不仅对乱占滥用林地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还对单位、个人执法和遵守林地等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对一些严重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由森林公安查处。这次专项行动,既是一次行政执法行动,也是一次行政监察行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这次行动,就是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以各种理由支持、纵容、包庇乱占滥用林地,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国家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记者:这次专项执法监察行动分哪些阶段进行? 答: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对乱占滥用林地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的方案》,这次专项执法监察行动,由市、县(市、区)两级纪委、监察局会同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对这一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行动从今年6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广泛宣传阶段;二是自查和清理登记阶段;三是处理和整改阶段。对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乱占滥用的林地,限期补办用地手续并依法处罚;对一些严重违法占用林地的案件由森林公安查处。 记者:根据一些群众来电咨询,请你谈谈在林地中建屋、取土、开矿、采石等,是否需要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如何办理? 答:需要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有4个程序:1、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文件、材料报送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受理。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使用林地进行现场勘查,出具现场勘查意见。3、缴费。初步审核同意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申请后,按照省的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4、上报。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审批。接到申请后在2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或审核意见上报。 记者: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要受到什么处罚? 答:根据《森林法》等规定,使用林地前必须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方能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会受到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