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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日报 第2009-06-22期 第第08版版:消费周刊

“后悔权”前当三思

“后悔权”,简言之就是在合同签订或买卖完成之后再反悔、悔约的权力。虽然,赋予消费者 “后悔权”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信息不对等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却是对合同 “意思自治”精神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合同自主和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一切交易秩序的基础和准则。在这一准则约束下,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充分了解情况、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定自己的市场行为,处分自己的权利,而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制约。与此同时,一旦做出自己的决定即具有法律的效力。所签订的合同就必须履行,否则即要承担违法的后果。而“后悔权”却赋予当事人在行使 “意思自治”权利之后再后悔的权力,这无疑是对 “意思自治”原则的否定,对合同精神的破坏,它会使市场交易一直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试想,一个人买了房子,过段时间又不想买了,于是要求行使 “后悔权”,要求开发商无理由 “退房。如果法律支持消费者这么做,市场秩序将混乱到何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也将不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合同”了。 其实,消法赋予消费者 “后悔权”,本意是担心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其实,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法律早有规定。我国的 《合同法》明确规定,基于重大误解的合法,当事人可以撤销,而以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不予履行。因此,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来说,消法要做的恐怕不是赋予当事人 “后悔权”,而是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其赔偿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陈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