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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21-09-17期 第08版:茂闻·社会

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卖方凭欠款凭证追货款获法院支持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邱少梅 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却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卖方凭对账表中签名的欠款凭证追索货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日前,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

案情回放
  茂名市某水产购销部(以下简称购销部)系从事水产品、冰鲜肉类批发个体户,许某系水产品经销商,许某经常从购销部处采购货物进行销售。2018年至2019年期间,许某先后多次到购销部处购买水产品。
  2019年11月,经双方结算,许某确认尚欠购销部7万元货款,许某在《货款记账表》中签名作为欠款凭证交付给购销部收执。后购销部经多次催收无果,遂将许某诉至电白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许某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7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许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均表示无异议。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尚欠原告7万元货款之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名的欠款凭证予以证明,被告对上述欠款事实予以承认,故原告茂名市某水产购销部与许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对被告拖欠原告7万元货款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万元货款的主张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限许某支付货款人民币7万元及利息给茂名市某水产购销部。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因便捷、长期合作等原因,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直接供货的情况经常可见。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对案件事实发生争议,将给出卖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法官提醒,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货物质量、价款、履行地点、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可以约定诉讼管辖地为自身所在地,一旦发生纠纷,能方便诉讼,减少诉讼成本;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要定期进行对账、核销往来款项,妥善保存送货单、收货单、对账单、结算单、发票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