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20-12-30期 第07版:茂闻·综合

取保候审人逃逸且未赔偿受害人损失

保证人该承担什么责任?

  茂名晚报讯记者刘浩通讯员李小玉取保候审人逃逸,保证人该负什么责任?
  黎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林某是黎某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且未赔偿受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损失,李某甲、李某乙遂起诉林某,要求林某承担保证责任,赔偿其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认为保证人林某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5年8月某天黄昏时分,黎某醉酒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驾驶搭载李某甲、李某乙和一新生儿的摩托车同向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李某甲、李某乙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去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甲、李某乙起诉黎某赔偿其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黎某赔偿李某甲、李某乙损失13万多元。
  肇事司机黎某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需承担刑事责任,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化州法院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林某是黎某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向化州法院出具了《保证书》确保黎某取保候审期间能服从监管,顺利接受刑事审判,否则愿意承担“被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林某出具《保证书》后,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且未按民事判决书的判项要求赔偿李某甲、李某乙的损失。李某甲、李某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为黎某取保候审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林某承担赔偿其交通事故损失的责任。

法院判决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林某向该院出具的《保证书》,是被告林某对刑事被告人黎某在变更强制措施时为其能服从监管,顺利接受刑事审判而提供的保证,而非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的赔偿责任提供保证。《保证书》中“我愿意承担被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内容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应法律责任,并不意味着林某为黎某的民事赔偿提供了担保。因此,被告林某与涉案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没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原告以林某须承担保证人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少民众容易混淆刑事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与民事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误以为交通肇事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的保证责任。实际上刑法的取保候审保证人与民法上的保证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并不当然要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