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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20-09-22期 第04版:茂闻·综合

男子拒付49名工人工资

法院定罪量刑没商量

  茂名晚报讯通讯员陈严 陆富祥记者池榕用工付酬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有部分无良老板却为一己之私,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仅落下骂名,还要依法受到严惩。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情
  今年38岁的蒋某是四川人,2017年9月份,他从其他人手中承接到信宜市某楼盘的相关工程,主要做模板、木工、电焊等工作。接到工程后,蒋某先后招聘了叶某等49名农民工入场施工。叶某等49人一直工作到2017年12月,蒋某除了支付工人们伙食费之外,并没有支付工资给叶某等人,合计拖欠工人工资142990元。工人们曾多次向蒋某追讨,蒋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工酬,甚至拒接工人电话。联系不到蒋某的工人们,便投诉至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向蒋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2018年2月前对欠薪问题进行整改。但是到期后,蒋某依然拒绝履行义务,并逃匿到了深圳市。之后,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送信宜市公安局处理。蒋某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其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有些老板或公司认为,拖欠工资只是民事问题,大不了最后付钱。但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一旦老板以逃匿或者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工资仍不支付,不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更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