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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20-09-11期 第06版:茂闻·城乡

善意搭乘引纠纷 释法说理促调解

电白法院调解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茂名晚报讯记者冯小飞 通讯员胡东生 日常生活中,无偿搭顺风车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如果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则很容易因赔偿责任问题引发纠纷。近日,电白区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宗因善意搭乘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放
  许某与陈某住在同一个镇上,两人又是亲戚关系。2020年4月13日上午,陈某在镇上赶集采购日用品时与许某相遇,得知许某准备驾车回家,陈某便要求搭个顺风车,许某当即爽快答应。在许某驾驶摩托车免费搭乘陈某回家的途中与陈某姬驾驶并搭乘其儿子的摩托车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姬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等三名乘客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多部位挫伤。陈某住院至2020年4月26日出院,用去医药费28691.40元。各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20年8月21日,陈某将陈某姬与许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姬赔偿其经济损失36833.98元,被告许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1607.42元。

处理结果
  电白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经审查案件材料认为,该案事实清楚,事故双方肇事司机均是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交警部门对该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与事实相符。被告之一许某是在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善意搭乘原告,其行为是一种无偿运送的行为,且双方又是亲属关系。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坚持从司法为民的宗旨出发,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在尊重各方意愿的情况下,加强释法说理工作,讲清案件的法理情,努力获取当事人的认可。2020年9月4日,在承办法官的积极调解、释法说理下,原告与被告陈某姬达成和解,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陈某姬当即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33000元;对于原告与被告许某之间的赔偿问题双方表示自愿私下协商解决,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某的起诉。至此,该案得到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许某无偿的“善意搭乘”体现了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值得提倡和弘扬。但是许某应原告的请求作出同意搭乘的承诺后,就有义务保障在驾驶过程中原告的人身安全,其明知无驾驶资格且车辆无保险,驾驶过程中又违反交通规则,存在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我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经过释法说理后,原告与被告陈某姬达成了调解协议,获得了赔偿款,原告与被告许某之间的赔偿问题双方表示私下协商解决,矛盾得到化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