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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20-07-01期 第10版:茂闻·综合

未约定保证责任类型?担保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伍志敏 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被告李某不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陈某将被告李某及其保证人杨某一并诉诸法院。对于原告陈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之一“判令被告二人连带清偿债务”,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5日、20日,李某先后借到陈某现金人民币40000元、20000元合计60000元整,并约定了借款利息。李某在《借据》的借款人处签名并捺指模,杨某则为其作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
  2020年1月8日,陈某以李某、杨某二人拒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为由,向电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杨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对于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借据》未约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当如何判定?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某作为保证人,与原告陈某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被告杨某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该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一般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追偿,亦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保证有风险,务必擦亮眼睛。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当为亲朋借款作担保时,不仅要了解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借款原因,还要约定好保证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等事项,明确自己的担保责任,切勿为了情面而盲目签下担保,以免最后负债己身,为他人“作嫁衣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