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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20-05-07期 第09版:茂闻·综合

男子拆防盗网摔亡,谁之过?

  茂名晚报讯通讯员陈严 陆富祥记者池榕一男子在拆除防盗网时不幸摔亡,死者家属为讨回公道,将房屋原住户及管理人告上法庭。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情回放
  信宜男子练某原在该市城区购买有一套房屋居住。2018年2月,练某居住楼房的所有住户与信宜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置换合同,所有住户将房屋交付给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取得新房产。同年4月,练某问原住楼房的70×房住户罗某是否愿意拆除防盗网去卖,罗某同意。随后,练某和罗某回到原居住楼房,罗某打开70×房门锁后就去买菜,让练某和其朋友陈某等人拆除房内的空调机和防盗网。练某站在客厅阳台拆防盗网,不慎失足坠落到三楼平台,头部着地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练某的女儿练某云认为罗某对其已置换的产业、房地产公司对其已兑换到的产业,具有管理不当的重大过错,导致练某坠楼身亡,应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练某云将罗某及房地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01684.5元。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肖燕认为,死者练某明知其没有高空作业资格,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到七楼阳台拆除防盗网,导致坠楼身亡,对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对该楼房负有管理、维护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事故发生时,房地产公司未在楼房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且保安明知练某在七楼拆除防盗网,却未及时进行制止,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罗某系该房屋的旧业主,明知练某等人在房内高空作业有危险隐患,却放任其拆除防盗网,在事发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房地产公司应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罗某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死者练某应自负7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为773359.5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赔付154671.9元(773359.5元×20%)、被告罗某赔付77335.95元(773359.5元×10%)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