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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20-05-06期 第08版:茂闻·综合

4岁幼童跌入石灰池酿悲剧

法院判决侵权责任6成,监管责任4成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谭连芳 4岁幼童李某在村里玩耍时不慎掉入邻居在建房屋前的石灰池酿成不可挽回的大祸。前不久,电白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冯某、赵某向原告李某赔偿392208.72元。宣判后,两被告均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被告冯某、赵某在茂名市电白区七迳镇某村建造住宅。2018年3月23日下午,原告李某不慎跌入两被告正在使用的石灰池中,严重烧伤,被送往茂名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小儿特重度石灰烧伤(双下肢、双手、面积40%,深Ⅱ-Ⅲ度);2、双下肢瘢痕增生。于2018年7月25日出院,住院123天,用去医疗费354093.47元。原告于2018年7月31日在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51天,用去医疗费34908.14元。2018年7月29日,经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李某之伤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六级和三处八级伤残;原告李某属一般医疗依赖。另外,原告 已 在 新 农 村 医 疗 保 险 报 销 159281.53元,两被告亦给付了原告医疗费30000元。

法院裁判
  电白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对其在建房使用的石灰池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致使原告在该地点活动时跌落其中受伤,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导致原告跌落石灰池受伤,故原告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两被告酌情应承担60%责任,原告监护人应承担40%责任。法院依法确认核定原告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项经济损失合计为969150.41元。故被告冯某、赵某应向原告赔偿581490.25元,原告合作医疗报销了159281.53元,被告先行赔付了30000元,电白法院遂依法判决两被告尚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220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