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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20-01-30期 第06版:茂闻·关注

市社保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全力做好参保患者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 确保人民群众健康
  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郑云霞车子强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在茂名市委、市政府和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市医疗保障局的领导下,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全力以赴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个人无需支付医疗费用
  确认疑似和确诊的参保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符合国家、省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参保患者无需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先救治后结算
  对于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为全面做好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我市制定了经办工作预案,对我市收治的异地参保患者,及时通过省结算平台向其参保地反馈,开通绿色通道为其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无需参保患者申请办理。对参保患者补办备案的,不因备案时间影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加强医保基金保障
  为确保定点救治医院充足的资金保障,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茂南分局及时为定点救治医院茂名市人民医院划拨了2020年度的医疗费用周转金约5630万元,同时划拨了300万元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参保患者救治专项预付费用,并视疫情救治开展情况及时追加救治专项预付费用,避免出现医院救治参保患者垫付资金问题,为定点救治医院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加强工伤保险待遇保障
  对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因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前已由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规定,待其认定工伤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工伤保险基金结算,无需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其个人负担,消除广大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支持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请及时参保缴费
  根据《关于做好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茂医保〔2020〕3号)有关规定,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内已参保登记并成功足额缴纳保费的,从2020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目前还未参保缴费人员及时参保缴费,确保能正常享受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