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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11-15期 第08版:茂闻.民生

说案

偷蜜蜂未遂小伙被判刑

  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曾某为了满足自己养蜜蜂的欲望,竟然动起偷蜜蜂的歪主意,结果却偷鸡不成蚀把米,最终为自己的贪念付出代价。化州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初,曾某浏览手机网页时,看到别人养蜜蜂的视频,觉得很有趣,便萌生了偷蜜蜂来养的念头。曾某通过朋友打听到吴某东养了很多蜜蜂。2018年3月的某日深夜,曾某从家里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到丽岗镇某村,将摩托车停放吴某东的住宅附近,脱掉鞋子,从围墙翻入。曾某见到围墙边有几箱蜜蜂,便用双手提起其中一箱,打算实施盗窃。期间,曾某透过围墙中间柱子的空隙看到有两个男青年驾驶摩托车经过,以为被发现,便放下蜜蜂箱,从围墙处翻墙逃跑至该村同学吴某均的家里,问吴某均要了一双拖鞋,便叫吴某均驾驶摩托车搭其到现场取作案工具摩托车。吴某均带曾某到现场便离开。曾某取摩托车时,被在场的群众当场抓获。化州市公安局扣了摩托车一辆。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曾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曾某入户盗窃,因其意外的原因未得逞,对此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扣押在案的摩托车一辆、现无法查明该车的实际车主是否为被告人所有,故法院对该摩托车暂不作处理,待公安机关查清后依法处理。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