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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8-18期 第04版:茂闻·综合

为帮助好哥们竟合伙密谋造假合同

男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

  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为了给好哥们排忧解难,竟然建议造假合同作为抵押以便获得他人借款,黎某最终为自己的“足智多谋”付出了代价。化州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合同诈骗案。
  【案情回放】
  黎某与苏某志、苏某明、曾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年纪相仿,四人经常一起聚会。在一次聚会中,苏某志、苏某明因无力偿还黎某的老板娘马某的11万元欠款而愁眉不展。黎某认为以苏某志、苏某明二人现在的经济状况,根本不可能拿得出11万元,不如另辟蹊径。黎某知道王某经济实力较好,便建议苏某志、苏某明伪造一份假的合同作为抵押向王某借款,以解燃眉之急。苏某志、苏某明觉得黎某说的方法行得通,于是表示同意。
  为了顺利取得王某的借款,苏某志、曾某先是伪造一份关于曾某承包某村委会鱼塘的《承包鱼塘合同》,此外,曾某还带王某参观了其村集体的鱼塘,并对王某说该鱼塘是他本人承包的,取得王某的信任。后曾某与王某签下以该虚假的《承包鱼塘合同》为抵押借款20万元的《授权委托书》,为苏某志、苏某明向王某借钱作担保。王某与苏某志、苏某明签订了《授权抵押书》和《借据》,苏某志、苏某明用其经营的某厂与曾某签订的《承包鱼塘合同》一并作抵押向王某借款20万元。其后,王某向苏某志、苏某明支付185000元,另15000元作利息和手续费由王某扣除。
  按照黎某建议成功骗得王某的借款后,苏某志、苏某明将所骗的借款中的16万元交给黎某用于归还之前所欠马某的借款,余下的25000元除分给曾某500元外,均被苏某志用于平时的花费。事后,苏某志、苏某明先后向王某还款共计16900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合伙诱骗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化州法院判决被告人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后,黎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期间,黎某申请撤回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恰当,裁定准许黎某撤回上诉。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黎某与同案人苏某志、曾某、苏某明在合同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均参与密谋,但苏某志在犯罪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造假合同,骗得王某的钱款后给予分配并挥霍赃款,是主犯。黎某只参与事前建议使用假合同,其在假合同的制作及签订过程中均不参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化州法院根据黎某在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