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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8-14期 第07版:茂闻·社会

少年沙场游泳溺亡

沙场管理人应否担责?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陈严 陆富祥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权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回放
  家住信宜市某镇的11岁少年颜某,和同伴颜某城(11岁)、颜某文(13岁)到所在镇的一村委会后背河段玩水。颜某等三人来到河边,看见陆某在一抽沙船旁钓鱼,陆某告知三人不要在此游泳。颜某等三人便走到上游不远处的河坝,后脱衣下水,顺着河水向下游。当三人游至上述抽沙船附近河段时,颜某发生溺水。由于事发河段水深且急,颜某被冲走后不知所踪,他的尸体在一个月后被打捞起来。事后,经派出所查明,叶某、罗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案发河段开办沙场,后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停工后沙场无人看守,该河段一直放置抽沙船、竹排等抽沙工具。之后,颜某的父母多次向叶某、罗某索赔无果,便一纸诉状将两人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两人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05140.6元。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承办法官陈雪如认为,被告叶某、罗某在案发河段非法采砂,且在被责令停工后未在周边安排专人看守,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细致厘清法律关系后,法官为了减轻当事人负累,在庭审后与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两被告履行完毕,使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