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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7-21期 第04版:茂闻·综合

翁婿合伙盗窃齐获刑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陈严陆富祥广西男子陆某为牟利,竟和女婿合伙行窃,最终翁婿双双获刑。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回放
  2018年4月某日傍晚,陆某和女婿雷某预谋合伙行窃。陆某驾驶一辆小汽车搭载雷某,来到信宜市镇隆镇的一沙场,由雷某先打下电闸关掉监控,陆某从窗户爬入房间,两人一起将房间内的6个蓄电池及1台电焊机搬上小车盗走。7天后,陆某和雷某重施故伎,又驾车来到镇隆镇的另一个沙场。两人将沙场的一台液晶电视机和1台燃气热水器盗走后,又从抽沙船上盗走了2个蓄电池。
  同年5月某日,陆某决定带儿子陆某州(11岁)“见见世面”,便和雷某驾车搭载陆某州,来到信宜市北界镇的一沙场。三人合伙从沙场的工棚内盗走1只胶桶、1小包大米、1个煤气瓶及食盐等物品。经鉴定,陆某、雷某合伙盗窃财物价值共2770多元。之后,陆某、雷某先后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以陆某、雷某犯盗窃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陆某州因实施犯罪行为时不满14周岁,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不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陈达维认为,被告人陆某、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两人在归案后认罚态度较好,且将盗取的大部分财物已追缴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