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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7-06期 第05版:茂闻·综合

非法收购凤头鹰 男子被判拘役

  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谢某系一个鸟类爱好者,一向热衷研究各类鸟。尽管他知道鹞鹰是野生动物,但仅认为只是一种普通的鸟,谢某收购一只鹞鹰,殊不知这个行为触犯了法律。化州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判决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扣押了的1只凤头鹰活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谢某参加一个鸟类爱好者聚会。会上,谢某认识了“某溪”(另案处理),二人同为鸟类爱好者,有很多共同话题,甚感相见恨晚,二人互相加了微信。2018年11月14日12时许,“某溪”电话联系被告人谢某,向谢某提出转让其饲养的一只鹞鹰,后谢某与“某溪”约定以500元的价格达成交易。2018年11月16日下午,“某溪”将鹞鹰放在黄色蛇皮袋里,再将蛇皮袋放到纸箱里,将鹞鹰通过快递的方式寄给谢某。次日中午13时许,谢某到某快递服务点接收以上快递时,被伏击在旁的化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手中快递内查获野生动物鹰类一只。
  经送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鹰类活体1只,经鉴定确认为鸟纲隼形目鹰科凤头鹰,根据规定,凤头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凤头鹰活体,并移交给茂名市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被告人收购的凤头鹰活体1只,已移交给茂名市野生动物救护研究中心,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没有造成损害,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
  野生动物系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生态平衡有着重大意义。近年来,部分市民存在进补野生动物能强身健体的思想误区,认为野生动物可以去除百病,捕杀、出售、倒卖野生动物事件偶有发生。本案中,谢某购买的鹞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虽然他没有食用、出售等目的,但根据法律规定,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即触犯了《刑法》。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鸟类等动物时,要弄清这些动物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避免因为无知而购买,在无意中逾越了法律红线。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