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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9-03-06期 第08版:茂闻·综合

私设执法条款拦路收“罚款”

电白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茂名晚报讯记者陈兴海通讯员胡东生以货车损坏村道为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拦截车辆,威胁、恐吓的方法多次对过往的货车司机强行索取“罚款”,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昨日上午,电白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涉恶案件,被告人李某发、李某、李某星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00元。
  2012年,电白区沙院镇某村自筹资金将村机耕泥路修建成硬底化水泥路。被告人李某发、李某为该村的正、副村民小组长,李某负责财务工作。因修建的水泥路承载能力低,曾被通行的货车损坏,于是李某发、李某组织村民通过禁止货车驶入水泥路决议,并制作一块“本道路货车一律不准通行,违者罚款10000元以上”的告示牌,由李某立在水泥路旁进行告示,以便对驶入水泥路的货车进行所谓的“罚款”。后被告人李某发、李某、李某星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对驶入村道的货车不论是否碾坏道路,一律对司机以“罚款”为名敲诈勒索。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李某发、李某、李某星纠集村民,形成较为固定的组织,私自设置规定条款,以货车损坏村道为名,采取拦截车辆,威胁、恐吓的方法先后3次对过往的货车司机索要“罚款”,数额达5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发、李某、李某星组成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