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12-09期 第04版:纸看茂名

闪婚夫妻闹闪离

法院判女方返还部分彩礼

  茂名晚报讯记者柯泽彪通讯员黄艳芬陶女士与张先生两人相识百余日就闪婚。婚后没多久,两人矛盾频发,于是陶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陶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
  案情回放
  2015年12月,陶女士经他人介绍认识张先生。二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甜蜜中的两人,很快就谈婚论嫁。为了表明自己对陶女士的爱意,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礼金给陶女士。2016年4月,陶女士与张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陶女士与张先生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陶女士心生委屈,觉得张先生完全不是自己当初认识的那个人,也懊恼自己仓促结婚。2016年12月,陶女士向化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化州法院作出判决,不准陶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陶女士与张先生的感情并没有改善,两人现在分别在不同的城市打工,且二人没有生育子女。陶女士认为这段婚姻已名存实亡,于是再次向化州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张先生的婚姻关系。
  化州法院认为,陶女士与张先生两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二人夫妻关系依然紧张,勉强维持有名无实的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反而会增加彼此的痛苦。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支付了5万元礼金给原告。由于原、被告婚后各自在不同的城市打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按被告住所地的风俗习惯来看,5万元礼金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数额。法院兼顾公平原则,酌情认定原告应当返还1万元礼金给被告。据此,化州法院判决:准予陶女士与张先生离婚;陶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万元礼金给张先生。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部分家庭而言,礼金通常要举全家之力,有些农村家庭甚至要负债从而给付女方礼金。为了平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化州法院判决陶女士返还张先生1万元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