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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12-04期 第06版:纸看茂名

为过个轻松年竟入室盗窃

90后男子二进宫

  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黄艳芬 陈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刑,2015年2月27日刑满释放。重获自由的陈某仍然不思悔改,为了偿还债务,过年前夕,铤而走险,伙同他人入室盗窃。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回放
  2017年1月13日晚上,陈某在化州市区大排档吃宵夜时接到周某强(另案处理)的电话。周某强、周某文(另案处理)一起开小车到大排档接陈某。陈某上车后,周某文问陈某,想不想找点钱花花。陈某知道周某文的意思是指他们一起去想办法盗窃捞快钱。陈某想到自己还欠别人五六千元,快过年了,也想把这债务清了,过个轻松年,就同意与他们一起行动。
  次日凌晨,周某强相中了被害人谭某的楼房。周某强认为谭某的楼房外表看起来比较豪华大气,而且四层楼,肯定会有点收获。于是陈某和周某文望风警戒,周某强攀爬进入被害人谭某的住宅楼。过了一会,周某强打开一楼大门,陈某进入该住宅楼与周某强合作把楼内的红酒等物品盗走并搬进其三人用来作案的汽车内。周某强从楼内盗得一把小车钥匙,找到停放在一楼门前的一辆东方牌汽车。然后,周某文驾驶装载红酒等赃物的汽车搭载陈某,周某强驾驶盗来的东风牌汽车一同逃离现场。
  经茂名市茂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汽车价值人民币63677元。2017年3月9日,公安机关将扣押到的东风小型汽车发还给被害人谭某。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刑幅度内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曾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小车返还给被害人谭某,减轻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陈某因贪念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当他将脚迈进被害人家门,向他人伸出“第三只手”的时候,等待他的将是铁窗生涯。原本想过个好年,却因犯罪在监狱中过年,陈某年纪轻轻,却将本应奋斗的大好青春年华消耗在高墙内,实在令人惋惜。本案法官告诫市民,生活拮据不能作为犯罪的借口,安稳的生活需要勤劳的双手循正道创造。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