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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11-26期 第07版:纸看茂名

法院公正司法化解医疗损害纠纷

女子状告医院错误治疗获赔67万

  茂名晚报讯 记者林夏 通讯员陈严 近日,信宜法院执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回放
  今年29岁的彭某家住信宜市城区,在2014年12月到信宜市某医院住院分娩,经检查需要进行剖腹生产。彭某在分娩手术后的第三天,便发现她的左下肢无法活动。医院对彭某经检查后,对她进行了营养神经、改善血液循环治疗,高压氧、针灸、拔罐、微波等治疗。但彭某的左下肢依然没有明显好转,便于2015年10月到广东省第二中医院住院治疗了33天,医院对她的病情诊断为:多发性膝关节损伤;左下肢神经损伤。之后彭某又先后转到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治疗,最后回到信宜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彭某认为信宜某医院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法,给其身体造成了严重损害,数次要求医院予以赔偿,均遭到拒绝。于是,彭某一纸诉状将信宜某医院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该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共856479.62元。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原告的伤残等级等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经法院依法经过摇珠选定了专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彭某术后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过错责任,建议医方承担60%的责任;彭某的伤残程度为五级。”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已委托专门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依法确定由原告彭某承担40%、被告某医院承担6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120279.16元。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医院赔付672167.5元给原告。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信宜市某医院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