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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11-14期 第05版:纸看茂名

非法邮寄气枪铅弹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说案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茂法宣 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郑某金涉嫌非法邮寄弹药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案扣押的气枪铅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情回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开始,被告人郑某金在其姐夫谢某全(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将装有气枪铅弹的快递包裹,从谢某全位于茂名市电白区南海某村的住宅处,送到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某快递便民服务点分部进行邮寄。
  2017年5月27日,谢某全将29份装有气枪铅弹的快递包裹交给郑某金,让其帮忙送到快递点邮寄给他人。郑某金在明知快递包裹里是气枪铅弹的情况下,仍然用登记在其名下的白色马自达牌CA7201AT小轿车将快递包裹载到茂名市茂南开发区某快递便民服务点分部进行邮寄。后该服务点分部工作人员将以上快递包裹送到该快递茂名公司总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清点,以上29份包裹内共有19923发气枪铅弹(经鉴定,其中2472发为4.5毫米的气枪弹,另外17451发为5.5毫米的气枪弹,均含有铅元素)。
  2017年5月28日,郑某金在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某村被抓获,公安机关扣押到作案工具白色马自达牌CA7201AT小轿车一辆。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金违反国家对弹药的管理法规,非法邮寄气枪铅弹,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邮寄弹药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金在其姐夫谢某全的指使下明知快递包裹是装有气枪铅弹而帮忙到快递点邮寄的,其在本案中只是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案扣押的气枪铅弹及作案工具白色马自达牌CA7201AT小轿车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郑某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