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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10-12期 第04版:纸看茂名

烧烤档内殴打他人

3男寻衅滋事被判刑

  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黄艳芬 陈某钰与严某宽因一点小事有了矛盾,后陈某钰伙同陈某霖、陈某静在烧烤档对严某宽等人进行殴打,影响恶劣。近日,化州法院审结了该起寻衅滋事案,判决被告人陈某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陈某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决被告人陈某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陈某钰、陈某霖、陈某静三人是同乡。2017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3时许,陈某钰、陈某霖、陈某静三人在化州市区开摩托车兜圈,想找个地方一起吃宵夜。三人路经某烧烤档时,陈某钰见到严某宽正在烧烤档内喝酒。陈某钰记起2017年8月底,陈某钰与严某宽在广州市海珠区桂田坊发生矛盾。陈某钰顿时想报复严某宽,于是伙同陈某霖、陈某静持竹棍、砖头冲进烧烤档内,随即对正在烧烤档内吃宵夜的严某宽及坐在严某宽身边的严某河、严某高、严某丹等人实施殴打,致使严某宽、严某河、严某高的身体不同部位受伤。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严某河、严某宽、严某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严某丹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2018年3月上旬的一天,陈某钰、陈某霖、陈某静到化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案发后,陈某钰、霖、陈某静向被害人严某宽、严某河、高、严某丹共赔偿了人民币4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官说法
  化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钰、陈某霖、陈某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钰、陈某霖、陈某静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钰、陈某霖、陈某静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钰、陈某霖、陈某静又赔偿了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三名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化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