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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10-11期 第21版:新闻超市

杭州互联网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币“挖矿机”纠纷

  本报综合报道 从法院获悉,原告陈某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为由,主张比特币专用生产机器“挖矿机”的交易涉嫌违法,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要求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全部货款61.2万元并支付利息。经审理,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比特币矿机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比特币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是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挖矿”指“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提供一定的计算机算力,通过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求得特解的“矿工”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赏。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
  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比特币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虽然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标的物“挖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买卖比特币矿机。故原告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依法有效。
  10月1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上诉讼平台对原告陈某与被告浙江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