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06-22期 第10版:纸看茂名

未取得建筑资质施工引纠纷

法院判决转包协议无效

  茂名晚报讯 记者柯泽彪 通讯员翁凯飞 黄艳芬 当前市场经济,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承包人明知其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仍然与发包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为图更大利益,承包人再将工程转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第三人。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追讨转包款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14年9月,陈某(没有取得建筑资质证书)与某楼盘的承包商胡某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协议》,工程主要内容是木工工程,由陈某组织工程队进场施工,林某(没有取得建筑资质证书)是陈某工程队的领班。当工程完成了部分的时候,陈某与胡某发生争执,胡某要求陈某退出《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的施工,但保留施工队。因此,2015年5月,陈某与林某签订了《木工转包协议》,约定:陈某将该楼盘工地5、6、9栋木工装模按原价转包给林某,并约定林某给予陈某转包费23000元,在三栋楼封顶后全部付清。之后,林某支付2000元转包费给陈某。2015年6月,陈某和胡某签订了《关于解除胡某与陈某于2014年9月签订的<建筑木工施工协议>的协议书》,书面解除了陈某与胡某的合作关系。陈某向林某追讨转包费无果,陈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林某付清转包款项21000元。
  化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涉案工程是由该楼盘发包给案外人胡某,再由胡某分包给陈某,陈某再一次转包给林某。因陈某、林某均没有建筑资质证书,该行为属于非法转包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陈某与林某签订的《木工转包协议》是无效的。林某不需要支付转包费21000元及利息给原告。据此,化州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建筑施工资质与建筑工程的质量息息相关,建筑工程的质量更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施工人有无相应施工资质关系到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施工质量等。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相关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当前建筑市场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频发。发包人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本案承办法官提醒,发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存在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不但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法院依法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