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终端下载:

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05-18期 第07版:纸看茂名

信宜法院切实加强涉农审判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茂名晚报讯记者池榕通讯员陈严 陆富祥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案件回放
  2015年3月,家住在信宜市洪冠镇某村村民杨某在该市茶山镇某村承包了两块山地,分别种植了229亩和138亩的桉树,随后又在洪冠镇承包了两块山地,又种植了53亩和87亩的桉树。
  见种下的桉树长势喜人,杨某为实现资金周转,便将上述四块山地种下的447亩桉树,抵押给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用于借款担保。2016年8月,杨某就447亩桉树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林木综合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6705元,保险公司向他出具了保险单、保险单(附页)各一份。双方在保险单中约定:“保险期限自2016年6月17日0时起至2017年8月16日24时止;单位保险金额为1500元(1500元/亩)”。保险单(附页)特别约定:“每次暴风雨事故的绝对免赔亩数为14亩或免赔率为25%,两者以高者为准;约定的赔偿金额方式为: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程度×不同树龄每亩最高赔偿比例-免赔额,1至2年树龄的桉树按每亩保险金额的100%赔付。”
  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8月,台风“电母”带着暴雨袭来,造成杨某种下的447亩桉树部分受损。同年11月,经保险公司的委托,且经杨某同意,专业技术人员对受损桉树进行评估,并作出了《灾害资产损失评估报告》,确定桉树的损失率(损失程度)为45.75%。之后,杨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双方因理赔的数额意见不一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杨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对倒伏的49.5亩桉树的损失按死亡桉树的赔偿标准1500元/亩进行赔偿,合计共82500元。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为其种植的桉树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林木综合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被告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原告签发了保险单,双方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电母”台风灾害属于保险单(附页)中约定的“暴风雨事故”,且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应按《林木综合保险条款》以及保险单的约定对原告进行理赔。因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约定每次暴风雨事故的绝对免赔亩数为14亩或免赔率为25%,两者以高者为准。当绝对免赔亩数为14亩时,免赔额计算为10746.75元,当绝对免赔率为25%时,免赔额计算为10554.84元,故被告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应为10746.75元。倒伏桉树的损失率45.75%系经有资质的技术人员通过实地调查后评估出来的,法院予以认可。而原告杨某的桉树在该台风中死亡面积5.5亩,受损面积为49.5亩,因此桉树赔偿金额计算为31472.63元[(1500元/亩× 5.5亩)+(1500元/亩× 49.5亩× 45.75%)-10746.75元]。原告诉请倒伏的49.5亩桉树的损失按死亡桉树的赔偿标准1500元/亩进行赔偿,据理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此,信宜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31472.63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
  去年以来,该院共审结、执结各类涉农案件6785件,结案率89.5%,减、缓、免交诉讼费40多万元,为村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挽回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