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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8-02-01期 第08版:纸看茂名

无证摩托司机撞上路边石堆身亡

法院判决:被告占道堆放碎石担责3成

  说案
  茂名晚报讯 记者池榕 实习生李恒辉 通讯员陈严 驾车人无证驾驶无号牌的车辆,撞上了他人堆放在公路的碎石堆,致使发生事故车毁人亡,谁该为事故担责?近日,在茂名两级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原告最终获赔,使该起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案件回放
  信宜市思贺镇村民赵某在其宅基地上建新房,为装卸方便,某晚将购买的一车石子占道临时堆放在公路边。当晚11点半左右,邻村26岁的青年张某外出返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该镇镇中心往该镇大垌方向急速行驶。途经赵某家门前路段时,因未能控制住车速,与堆放在公路上的碎石堆相碰,致使摩托车侧翻,并严重损坏,张某则被弹起至半空,后头部着地,遭受重伤。受伤的张某被送到临近的罗定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三天后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偏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赵某在道路上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擅自堆放石料,妨碍交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死者张某的父母以障碍物碎石料的所有权人赵某未经批准,擅自夜间在道路上堆放物料,且未在周边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导致张某发生事故死亡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2万元合计14万元。
  被告赵某则向法院辩称:自己堆放的碎石是在路左侧,而张某是驾车从镇中心往大垌方向行驶,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靠右行驶原则,碎石不会影响到张某的行驶。其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张某自身承担全部责任。自己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更不是引发事故的责任人,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违法无证驾驶,且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偏右行驶,在行车时存在重大过错,撞上路边的碎石堆,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擅自占道堆放石料,妨碍交通,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告赵某明应知道占道堆放石子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在堆放现场的周围设置防护措施,且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被告赵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损失。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结论正确,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根据事故认定结论,依法确定由被告赵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合计为24万元。另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当地生活水平等情况,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高,以被告赔偿9000元为宜。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合计8.1万元(240000元×30%+9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