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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7-12-22期 第03版:纸看茂名

我市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最高可获奖励20000元

  茂名晚报讯 记者朱杰祺 通讯员茂环宣 近日,茂名晚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为进一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我市近日出台了《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现金奖励的形式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奖励金额最高可达20000元。
  举报这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奖2000元
  1、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法炼砷、土法炼汞、土法炼铅锌、土法炼油、土法选金、土法农药、土法漂染、土法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土法炼焦、土法炼硫)和“新五小”企业(小钢铁、小水泥、小炼油、小玻璃、小火电),或上述企业被取缔后,仍擅自恢复生产,严重污染环境的;2、已被政府责令关闭、取缔,或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的工矿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3、被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启用被查封的污染物排放设施、设备。
  以上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依法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举报这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奖5000元
  1、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大气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3、私自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擅自处置;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经查证,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达到3吨的。
  以上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属实,依法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举报这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奖10000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以上行为经环保部门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办法还规定,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证处理后,移送公安机关对违法单位相关负责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的,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0元奖励;举报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环保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证,案件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给予举报人最高20000元奖励。
  另据了解,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