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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茂名晚报 第2017-11-17期 第08版:纸看茂名

信宜法院成功调结50宗商品房销售纠纷案

  

说案

  茂名晚报讯 通讯员陈严 梁妙记者池榕近日,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信宜法院成功调结了50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握手言和,使纠纷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案件回放
  2011年2月,陈某等50户业主分别作为乙方,与甲方信宜市×富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其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甲方代乙方办理房产证,甲方负责在交房竣工验收一年内办理房产证给乙方”。陈某等50户业主在合同签订后,依照约定向房地产公司交付了首期购楼款并办理了剩余房款的银行贷款按揭,同时按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向信宜市某市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交付了办证费。但房地产公司和市政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的事宜却被搁置,直到超过了约定的期限。经多次催促无果后,陈某等50户业主只好一纸诉状,以房地产公司和市政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为50户业主办理房产证,并且以购房价为基数计付违约金,并退还办证费用。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民二庭对该系列案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房地产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产证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在细致厘清法律关系后,承办法官俞素青通过面对面和背靠背的方式,多次和各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沟通,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了以下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市政公司限于2017年11月30日前办理好房产证给原告,原告则履行协助被告办证义务;若两被告未在上述期限内办理好房产证,则以购房价款为基数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关于原告请求退还办证费的问题,待被告办好不动产权证后再由双方进行结算。至此,50宗房地产纠纷系列案终于得到了妥善的解决。